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61988********,满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住址同上,2010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劳教一年;2013年4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8年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住**镇**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9年12月31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现住**镇**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9年12月17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滕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冒充石家庄市长安区教育和体育局局长贾某某向石家庄市长安区**幼儿园园长冯某甲拨打诈骗电话,称其手里有几套幼儿教育的书,让冯某甲给分担解决一下。冯某甲相信后,遂向滕某某等人为其提供的账户(卡号:62109814600********,户名:肖某某)汇入人民币4000元。之后,被告人滕某某、刘某某将此款取出后挥霍。
2、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滕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冒充石家庄市民政局杨局长,向石家庄市**村养老院的冯某乙拨打诈骗电话,称其手里有几套养老院护工的书籍,让冯某乙购买几套。冯某乙相信后,遂向滕某某等人为其提供的账户(卡号:62109814600********,户名:肖某某)汇入人民币4000元。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开车拉着滕某某、刘某某前往滦平县取款,刘某某将此款取出后三人分赃挥霍。
3、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滕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冒充石家庄市民政局局长,向石家庄市**养老院的吴某某院长拨打诈骗电话,称其手里有些资料,让吴某某购买一些。吴某某相信后,遂叫侯某某向滕某某等人为其提供的账户(卡号62109814600********,户名:肖某某)汇入人民币2000元。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开车拉着滕某某、刘某某前往滦平县取款,刘某某将此款取出后三人分赃挥霍。
4、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滕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冒充石家庄市裕华区民政局局长李某某,向石家庄市裕华区**老年公寓的院长张某某拨打诈骗电话,称其手里有一套软件,需要张某某购买。张某某相信后,遂向滕某某、刘某某为其提供的账户(卡号:xxxx9,户名:肖风如)汇入人民币4000元。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将此款取出后交与被告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押丰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被告人王某某先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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