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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滕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9811974********,汉族,文盲,无业,山西省原平市**乡**村人,现住本村。曾因卖淫嫖娼于2014年5月23日被原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汾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原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6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14时10分左右,被告人滕某某驾驶红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原平市前进街东立交桥桥西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肖某驾驶的黑色宝岛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肖某倒地受伤,滕某某驾驶电动车离开现场,肖某抢救无效于事故当日死亡。经原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原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的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滕某某与肖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嫌疑人前科劣迹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杨某甲证言;3.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原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山西金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肇事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旭青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滕某某现于原籍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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