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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3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四川省岳池县人,住重庆市渝北区****大道**号**幢**单元**(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田延茂以及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3日上午7时,被告人滕某某在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村(小地名:***)****工地开垦的菜地附近,因占地问题与被害人黄某甲(男,殁年54岁)发生争执,滕某某持锄头击打黄某甲头部致其倒地,后将其拖拽至一空地,继续持锄头击打黄某甲头部、胸部,见其不动后用雨布、木板等杂物进行遮盖后离开现场。经法医检验鉴定,黄某甲额骨骨折、肋骨骨折、胸骨骨折、心脏挫伤,因心脏破裂致心包填塞死亡。

2019年9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滕某某在四川岳池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锄头、锄柄;

2.书证赔偿协议;

3.证人骆某某、邹某某、滕某某、黄某乙等的证言;

4.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因琐事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洪伟

2020年2月20日

附:1.被告人滕某某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案卷材料五册、光盘8张;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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