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肖某某(绰号苹果),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小区**栋**室。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28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滕建国(绰号坦坦毛),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白治县**镇**路街**小区**栋**单元**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原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6年4月19日减刑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28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邓某某(绰号霞霞),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7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宿舍。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0月15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滕建国、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4日8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其位于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的老干局宿舍家中卧室,以500元的价格将一个重0.3克的毒品海洛因零包卖给被告人肖某某。当日9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麻缨塘村老粮站附近公路边,将该海洛因零包以5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
2.2020年9月21日8时许,被告人滕建国在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岩路街巷子口,以550元的价格将一个重0.4克的海洛因零包卖给被告人肖某某。当日9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麻缨塘村老粮站附近公路边,将该海洛因零包以5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
3.2020年9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滕建国在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东顺家园小区,以550元的价格将一个重0.4克的海洛因零包卖给被告人肖某某。
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肖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了其贩卖毒品的事实。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邓某某、滕建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贩卖毒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邓某某、滕建国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辨认、指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邓某某、滕建国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建国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累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滕建国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禹辉
检察官助理:杨燕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邓某某现羁押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滕建国现在家,联系电话1824481****;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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