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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87********,苗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某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2015年6月11日被麻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6月15日被麻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9月11日被麻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4日被麻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麻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某县看守所。

本案由湖南省麻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23日期间,被告人滕某某窜至麻某县**镇**弄、**弄、**小区、**小区以及**市场等地,使用接线打火或者直接将车推走的方式先后盗窃五次共盗得九辆电动车,之后将电动车内的电瓶销赃,得赃款1300元人民币。经鉴定,被盗的六辆电动车价值共计4298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滕某某窜至麻某县**镇**弄**处,将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黑色豪顺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566元人民币。

2、2020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滕某某窜至麻某县**镇**小区附近,将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盗走。随后,滕某某驾驶该电动车又窜至麻某县车管所斜对面,将被害人满某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一辆白色小刀牌两轮电动车盗走。

3、2020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滕某某窜至麻某县**局门口,将被害人江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银灰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833元人民币。

4、2020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滕某某窜至麻某县**镇**市场门口,将被害人楼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盗走。

5、2020年4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滕某某先后窜至麻某县**镇**弄、**弄、**小区以及**水果市场,分别将被害人邹某某的一辆红白色绿源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将被害人向某某的一辆红色绿源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将被害人谭某某的一辆银白色金箭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将被害人周某某的一辆蓝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邹某某的电动车价值333元人民币、向某某的电动车价值400元人民币、谭某某的电动车价值1033元人民币、周某某的电动车价值1133元人民币。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带领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的五辆电动车以及14个电动车内的电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五辆电动车和14个电动车电瓶的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甲、苏某某、满某某、江某某、楼某某、邹某某、向某某、谭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麻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指认、辨认、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4298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滕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滕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勇民

检察官助理:陈小锋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滕某某现羁押于麻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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