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滕咏,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111976********,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新村**幢**门**,住芜湖市鸠江区**花园**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3日被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间,滕咏虚构经营水果和电动车生意,取得昔日同学邹某甲信任,先后通过信用卡透资套现、支付宝和微信转账等方式,骗取邹某甲资金共计人民币37.69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赌博。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滕咏虚构经营水果生意,通过邹某甲信用卡透资套现、支付宝转账等方式,骗取邹某甲资金共计人民币20.257万元。
2.2020年6月至7月期间,滕咏虚构经营电动车生意,通过邹某甲信用卡透资套现、支付宝和微信转账等方式,骗取邹某甲资金共计人民币17.43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支付宝流水、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邹某乙、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滕咏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指认现场等笔录;6.手机信息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滕咏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路明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滕咏现羁押于当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补充侦查材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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