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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滑某甲、滑某乙等开始赌场、赌博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滑某甲,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4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住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滑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捕前住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6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捕前住锡林浩特市**西区**号楼**号车库。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7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住锡林浩特市**小区**楼**单元**号。2019年11月4日因赌博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捕前住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7194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住锡林浩特市**西区**号楼**号车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捕前住锡林浩特市羊城大酒店**号房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2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捕前住锡林浩特市羊城大酒**号房间。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捕前住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赌博罪,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7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住锡市韩林苑小区大地超市后楼房**单元**。2019年11月4日因赌博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住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号车库。2019年11月4日因赌博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全某某,曾用名全某霞,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76********,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捕前住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滑某甲、滑某乙、张某甲、刘某甲、王某甲、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董某甲、杜某某、王某乙、刘某乙、张某乙、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4日、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日、2020年5月18日延长侦查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滑某甲以盈利为目的通过被告人刘某甲联系租用锡林浩特市南郊奶牛村大院组织多人以“押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渔利,被告人张某甲、滑某乙负责在场外望风,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为赌博场所提供赌博用具,每日由滑某甲负责发放分成。2019年1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董某甲、杜某某、王某乙、刘某乙、张某乙、全某某在赌场内聚众赌博,侦查人员现场抓获40余人,其中参赌人员24人,扣押赌资220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22030元、宝棍1个、桌布1个、扑克牌4个、对讲机1个、桌子1个、日记本1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人员电子档案、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微信转账记录、房产证、公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丙、董某乙、李某乙、梁某某、李某丙、高某甲、张某丙、呼某某、段某某、王某丁、王某戊、徐某某、花某某、魏某某、程某某、高某乙、张某丁、范某某、沈某某、武某某、康某某、冯某某、曹某某、王某己、李某丁、张某戊、孙某某、乔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王某庚、米某某、张某己、吕某某、王某辛、彭某某、刘某丙、刘某丁、张某庚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滑某甲、滑某乙、张某甲、刘某甲、王某甲、李某甲、董某甲、杜某某、王某乙、刘某乙、张某乙、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七张、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滑某甲、滑某乙、张某甲、刘某甲、王某甲、李某甲、董某甲、王某乙、刘某乙、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滑某乙、张某甲、刘某甲、李某甲、王某甲为滑某甲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董某甲、杜某某、王某乙、刘某乙、张某乙、全某某明知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仍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赌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滑某甲、滑某乙、张某甲、刘某甲、李某甲、王某甲刑事责任。以赌博罪追究董某甲、杜某某、王某乙、刘某乙、张某乙、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滑某甲、滑某乙、张某甲、刘某甲、王某甲、李某甲、董某甲、王某乙、刘某乙、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乙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滑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滑某乙、张某甲、刘某甲、王某甲、李某甲、董某甲、刘某乙、张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张凯锐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滑某乙、张某甲、王某甲、董某甲、杜某某、王某乙、全某某现羁押在锡林浩特市看守所,被告人滑某甲、张某乙、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锡林浩特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4. 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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