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公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易县**镇**村。2018年10月19日,因本案非法采矿行为被易县国土资源局没收违法所得8400元,罚款2436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滑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前后,被告人滑某某在未办理采矿手续的情况下,雇挖掘机采挖易县**镇**村南山的石材外运获利,并形成两个石坑。2018年10月19日,易县国土资源局对滑某某采挖2号坑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400元,罚款2436元。2019年11月28日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滑某某非法采矿行为移交易县公安局。经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检测,滑某某非法采挖的石材为千枚状板岩。经河北省地质工程勘查院对滑某某采挖的石坑采出量进行储量核查,结论为1号坑非法开采板岩7385立方米、2号坑非法开采板岩8095立方米。经易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1号坑采出的7385立方米板岩,易县市场销售价格鉴定结论为1564032元;2号坑8095立方米板岩易县市场销售价格鉴定结论为17146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滑某某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规定,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建美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滑某某现羁押在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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