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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滑某某等3人偷越国境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滑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4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人,家住山西省临猗县**乡**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6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杨强,云南律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人,家住山西省稷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6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人,家住山西省稷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6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滑某某、乔某某、王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滑某某、乔某某、王某某未办理出入境相关法律手续,于2020年9月17日18时许结伙从缅甸偷越国境回中国,途经云南省孟连县**镇**村委会南则**寨时,被孟连县勐马边境派出所抓获,因疫情期间,滑某某、乔某某、王某某被医学隔离观察,2020年9月30日,经云南省公安厅指定,案件移交新平县公安局办理。

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滑某某、乔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滑某某、乔某某、王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能

检察官助理:李泽海

2020年11月24日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新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社会调查报告》各3份。

4.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批复》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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