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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滑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1280号

被告人滑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河北省内丘县**镇**村**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滑某某嘉定区安亭镇昌吉路洛浦路东侧200米处创意园区附近的非机动车停放处,使用事先在附近捡到的车钥匙,通过摁钥匙使车感应并发出声音的方式,寻找到并窃走被害人沈某某停放于此的雅迪牌TDT1125Z型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760元,以下币种相同),后藏匿于他处。

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于2020年1月13日将被告人滑某某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电动自行车被缴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110事件单登记表等书证,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滑某某到案经过情况。

2.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1月9日8时许,其将一辆未上锁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停放于昌吉路大众新建厂房门口,当日17时许发现车辆被窃,该车的钥匙曾于2019年11月左右丢失。

3.调取证据、随案移送清单、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像光盘,现随案移送的情况。

4.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自滑某某处扣押涉案电动自行车及车钥匙的情况,现均已发还被害人。

5.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电动自行车价值。

6.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沈某某收到滑某某家属的补偿款1000元,对滑某某表示谅解的情况。

7.人口信息查询页面、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滑某某的身份信息。

8.被告人滑某某到案后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结合赃物已缴获并发还以及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滑某某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炘                               

检察官助理 张 倩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873095****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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