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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滑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3********,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捕前住霸州市**小区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院批准,同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滑某某在霸州市宏瑞御景小区内的**超市,将被害人李某某的快递偷走,后又在霸州市宏瑞御景小区南门的**超市,将被害人钱某某的快递偷走。

2019年12月26日16时30分左右,被告人滑某某在霸州市宏瑞御景内的**超市,将被害人邓某某、刘某某的快递偷走。

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2523元。

被告人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李某某、钱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的陈述;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峰

2020年4月7

附:

    1.被告人滑某某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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