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滑某某在霸州市宏瑞御景小区内的**超市,将被害人李某某的快递偷走,后又在霸州市宏瑞御景小区南门的**超市,将被害人钱某某的快递偷走。
2019年12月26日16时30分左右,被告人滑某某在霸州市宏瑞御景内的**超市,将被害人邓某某、刘某某的快递偷走。
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2523元。
被告人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李某某、钱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的陈述;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德峰
附:
1.被告人滑某某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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