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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溥某甲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公诉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溥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街道**组**巷**段**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6日被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0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溥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0、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03日,被告人溥某甲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载溥某乙、杨某某等共计9人,沿玉溪市玉华线由玉溪市通海县方向往玉溪市红塔区方向行驶至玉玉溪市红塔区研和街道宋官新路路口,后右转弯进入宋官新路由南向北行驶。21时10分许,当被告人溥某甲驾车行驶至玉溪市红塔区研和街道宋官新路石头村297号门口处时,其所驾车辆失控驶向道路西侧,致使该车左前部与周某某停放在道路西侧边缘的云******号中型自卸货车右后部相撞,随后被告人溥某甲所驾驶车辆继续失控驶向道路东侧又与白某某停放在道路东侧边缘的云******号小型轿车车头及道路上堆放的柴禾相撞。事故造成溥某甲、杨某某、溥某乙受伤,云******号小型普通客车、云******号中型自卸货车、云*****号小型普通客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溥某甲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50.56mg/100ml。经鉴定,被害人溥某乙所受损伤系重伤二级,被害人杨某某所受损伤系轻伤二级,被告人溥某甲所受损伤系轻微伤。经认定,被告人溥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溥某甲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资格仍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溥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娅敏

徐建忠

2019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溥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969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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