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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湛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湛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组。被告人湛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1日被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湛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4日被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湛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湛某某多次乘车或骑电动车或步行至本市金安区**乡、**镇、**镇等乡镇盗窃,通过翻墙入院、撬窗、撬锁等方式,入户盗窃他人家中财物,共作案13起(其中10起盗窃既遂,3起盗窃未遂)涉案价值共计2293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湛某某从本市金安区**乡**村乘坐公交车至本市金安区**镇**村**组,趁被害人许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采用翻墙入院的方式入户盗窃,窃取现金100元、金圣牌香烟2条(经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为440元)。

2.2018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湛某某从本市金安区**乡**村乘坐公交车至本市金安区**镇**村**组,趁被害人王某甲家中无人之机,采用翻墙入院、撬门锁方式入户盗窃,未窃取任何财物。

    3.2018年10月14日上午,被告人湛某某乘车至本市金安区**乡**村**组,趁被害人陈某甲家中无人之机,采用翻墙入院的方式入户盗窃,窃取现金1200元。

    4.2018年11月4日上午,被告人湛某某步行至本市金安区**乡**村**组,趁被害人陈某乙家中无人之机,采用携带裁缝剪刀撬防盗窗的方式入户盗窃,窃取现金600元和金皖香烟10包、黄山香烟9包(经认定,被盗香烟价格为291元)。

    5.2018年11月3日上午,被告人湛某某乘车至本市金安区**乡**村**组,趁被害人张某甲家中无人之机,采用翻墙入院方式入户盗窃,窃取现金200元和黄金吊坠1个,铂金戒指1枚(经认定,被盗黄金吊坠、铂金戒指价值为5037元)。

    6.2018年12月21日上午,被告人湛某某骑电动车至本市金安区**镇**村**组,趁被害人常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采用翻墙入院的方式入户盗窃,窃取现金5000元。

    7.2019年5月8日,被告人湛某某骑电动车至本市金安区**乡**村**组,趁被害人王某乙家中无人之机,采用架树桩垫脚翻墙入院的方式入户盗窃,窃取现金200元。

    8.2019年7月1日,被告人湛某某骑电动车至本市金安区**乡**村**组,趁被害人朱某某家中无人之机,从厨房后面厕所翻墙进入院内,入户盗窃,窃取现金1200元。

9.2019年7月31日上午,被告人湛某某骑电动车至本市金安区**乡**村**组,趁被害人匡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入户盗窃,窃取现金1200元。    

10.2019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湛某某乘车至本市金安区**镇**村**组,趁被害人尹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翻墙进入院内意图盗窃,因大门紧闭,未窃得任何财物。

    11.2019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湛某某乘车至本市金安区**镇**村**组,趁被害人张某乙家中无人之机,采取爬树翻墙入院方式入户盗窃,窃取现金400元。

    12.2019年9月2日上午,被告人湛某某步行至本市金安区**乡**村**组,趁被害人张某丙家中无人之机,翻墙爬到院子一楼平顶上,欲实施盗窃,因听到狗叫声,害怕被人发现,遂逃离现场,未窃得任何财物。

    13.2019年10月11日中午,被告人湛某某乘车至本市金安区**乡**村**组,趁被害人陈某丙家中无人之机,使用大锹、锄头撬防盗窗的方式入户盗窃,窃取黄金戒指2枚、黄金项链1条(经认定,被盗黄金首饰价值为7062元)。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湛某某已退赃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退赃凭证等书证。

2.​ 证人湛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朱某某、张某甲等人陈述。

4.​ 被告人湛某某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属于累犯,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殷杰

检察官助理:李刚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湛某某现羁押于安徽省霍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0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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