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湛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韩坊镇**村***组**号,现住赣县区韩坊镇****街**房。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赣县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湛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左右,被告人湛某某得知钟某某有一把鸟铳准备上交到派出所,遂找到钟某某要求钟某某将鸟铳先给他使用,于是湛某某从钟某某妻子陈某某手中拿到了那把鸟铳,湛某某拿到鸟铳后发现那把鸟铳已经生锈了,遂一直将鸟铳放在其租住房内。
经赣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湛某某非法持有的鸟铳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刘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等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湛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伦铭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湛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赣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光盘贰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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