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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湛某某故意伤害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湛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60********,汉族,大学文化,汨罗市**学校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路**宿舍,住汨罗市**镇**社区**组。2020年5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8时许,被告人湛某某手持一把“羊角”锄头准备将汨罗市**镇**后临近被害人郑某甲家附近空地上的一根电线杆挖出以方便停车。郑某甲予以阻止并与湛某某争执,继而发生肢体冲突,湛某某用锄头将郑某甲的左眼砸伤。经鉴定,郑某甲左眼球破裂,左眼晶状体完全脱出,面部皮肤挫裂伤,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湛某某主动将被害人郑某甲送至医院并明知他人报警在医院等候公安机关抓捕。2020年5月12日,湛某某赔偿郑某甲人民币45万元,并取得了郑某甲的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湛某某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谅解书、和解协议书及收条等书证;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4.证人李某某、郑某乙的证言;

5.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

6.被告人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湛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湛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湛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萍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湛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74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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