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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湛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湛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19年6月13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湛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DJ****的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税某某、黄某某,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龙湖U城天街出发,经双碑隧道、双碑大桥,行驶至江北区松石大道石马河立交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撞向车行方向右侧的道路护栏,导致车辆侧翻,造成车辆受损,湛某某、税某某、黄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群众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湛某某、税某某、黄某某送至医院救治,并抽取湛某某静脉血样。经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湛某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脓毒血症、多处软组织撕裂伤、感染、坏死、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双肺挫伤。经重庆市渝北区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被害人税某某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右膝关节损伤、顶部、右侧颞部头皮血肿;被害人黄某某右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顶枕部头皮血肿。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 被告人湛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6mg/100ml。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湛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医院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税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书、乙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湛某某搭载二人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可酌情从重处罚;湛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湛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玲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幢**。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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