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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湖南某某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赵黎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9〕77号

被告单位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621****,单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区**园,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刘俊健。

被告人刘俊健,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63********,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路**号**栋**单元**室。2013年2月20日,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8年8月1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黎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85********,汉族,高中肄业文化,经商,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长湖派出所平湖**道**号**栋**单元**室。2015年7月27日,因非法买卖枪支零件,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罚款200元。2018年8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建良,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76********,汉族,初中肄业文化,**衡阳**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栋**单元**。2013年2月20日,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8年6月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1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81986********,汉族,高中肄业文化,务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街道**道**号**栋**室。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月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4********,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2018年11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曾用名王某甲,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7********,汉族,高中肄业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路**号**号。2018年10月1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7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乡**街**号225户,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路**栋。2018年11月2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月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黎某、刘俊健、李建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王某甲、李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赵某乙、李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三日内告知了各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对被告人刘俊健、赵黎某、李建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1月21日将该案退回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2月21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将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3月29日将该案退回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4月29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将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对被告人李某乙、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将该案退回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4月29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将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对被告人李某甲、赵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退回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4月29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将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以上三案于2019年6月12日决定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3日在衡阳市*甲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刘俊健,公司地址为:湖南省衡阳县西渡**区**园。公司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发电站的建设;房地产开发;太阳能光伏组件研发、生产、销售;太阳能光伏超白钢化玻璃的研发、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至2014年刘俊健持有该公司60%股份、被告人赵黎某持有20%股份、贺某甲持有10%股份、刘某寅持有10%股份。后由刘某庚代持90%股份,贺某甲持有10%股份。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均为刘俊健。

2016年,该公司需要资金用于厂房建设和建立办公大楼,于是当年6月以股权方式进行融资,交由赵黎某具体负责。赵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全某甲、邵某甲(二人均另案处理),由二人组织团队以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人签订两方协议进行融资。不久,刘俊健及赵黎某认为此行为违法,遂开始准备收购融资中介公司。

衡阳**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在衡阳市*甲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公司地址:衡阳市高新区**街道**街**号**室。2015年4月2日该公司住所变更为衡阳市石鼓区**街**号**楼**号门面。2016年8月,赵黎某与刘俊健商议后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开始协商收购事宜,同年10月19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李建良。公司经营范围: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民间资本投融资交易信息登记,民间资本投融资业务咨询,民间资本理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下设两个部门分别是:衡阳市石鼓区**街**号**楼**号门面的业务部;衡阳市蒸湘区**路**号**室的财务部。

2016年10月25日,衡阳**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为甲方、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融资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委托甲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融资数额为500万人民币,融资利率年息24%。两方法定代表人均签字,并盖有各公司公章。当日,两公司签订经营收益权质押合同,约定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100兆瓦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产电输出、厂房租赁经营收益权作为质押。刘俊健签字,并盖有各公司公章。当日,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代收款委托函,约定赵黎某所持建设银行卡:62366829500********、62146629********卡内信息为融资款项的收款信息,收付款视为向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的合法财务凭证。法定代表人刘俊健签字,并盖有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公章。2017年2月17日,甲方衡阳**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乙方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委托甲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融资数额为2000万人民币,融资利率年息16.8%。两方法定代表人均签字,并盖有各公司公章。2017年3月18日,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赵黎某代表该公司负责办理对外融资洽谈相关事宜,授权期限为2017年3月18日至2017年6月30日,该公司对被授权人依规定接洽的有关事宜均承担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刘俊健签字,并盖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公章。2017年3月23日,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再次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衡阳**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合法委托代理单位,代理该公司对100兆瓦太阳能光伏电站办公楼1.8万平方米工程建设融资,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人民币,并进行代收和代付活动有关的财务事务,期限为365天,在整个代收代付的过程中,衡阳**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的一切行为,均代表该公司,与该公司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公司将承担代理单位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代理单位无权转换代理权。法定代表人刘俊健签字,并盖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当日,两公司签订经营收益权质押合同,约定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100兆瓦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产电输出、厂房租赁经营收益权作为质押。法定代表人刘俊健签字,并盖各公司公章。2017年3月17日,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代收代付款项承诺,内容为:鉴于贵司(衡阳**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与我司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签订编号为:ZQ质002号《民间资金借款合同》(三方),为了便于结算,现我司向贵司承诺,贵司可依约向出借人代收本金、代付利息,且我司向贵司提供我司认可的结算印章一枚。并盖有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衡阳**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由赵黎某、李建良负责日常运营及管理,由全某甲、邵某甲负责组织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何某丁、刘某子、邓某乙(三人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王某甲等制作以介绍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内容的宣传单,并发放宣传单以高息(年息20%-24%)吸引公众存款,并多次召开推广会等。被告人李某甲系该公司的财务总监,其在该公司上班期间主管财务工作,负责发放利息、及处理公司财务相关事项,协助赵黎某将吸收的公众存款转至特定账户,与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对接移交吸收的公众存款。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定,其名下(62270029511********、62366829500*********)银行卡自2016年7月至2018年5月存入吸收的公众存款16783300元。被告人李某乙系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以借款的形式收取公众存款并签订民间资金借款合同,负责保管签订合同需盖的公私印章,负责登记制作账目,发放业务员工资与结算业务员提成。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定,其名下(62366829500********)银行卡自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存入吸收的公众存款4982800元。由李某乙属名“李某乙”开出的吸收公众存款收据277万元。被告人王某甲于2016年下半年在何某丁的介绍下到该公司担任业务员、部长,负责对外融资,主要是通过发放传单、打电话给客户等方式拉客户来投资。经查王某甲共吸收公众存款289万元。除每月工资1200元外,王某甲拿取8%的业务提成共计10余万元。被告人赵某乙提供三台POS机(所绑定银行卡为赵某乙中国建设银行卡62270029511********)供衡阳**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财务室收取公众存款。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定,该银行卡共存入公众存款40666431.32元。待次日存款到账后,赵某乙按照赵黎某的指示将钱转给指定的银行账户。期间,刘俊健多次参与衡阳**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例会,及该公司对投资客户的推广会或介绍会,并向投资客户告知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光伏基地的生产经营状况,让客户安心投资。

综上,自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未经国家职能部门许可,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衡阳**民间资本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与1319名公众签订三方民间资金借款合同吸收公众存款。经司法会计鉴定:本案已查实的涉案吸收的公众存款8352.6万元,其中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共收到存款19252108.33元,支付投资人本金和利息2869.77万元,支付融资团队业务费(银行转账方式)982.1421万元,赵黎某自用604.4万元,刘俊健自用200万元。资金去向主要项目:(1)支付投资人利息及退还本金;(2)融资团队费用;(3)衡阳**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转让及前期筹建费用;(4)**办事处白云路办公点费用;(5)衡阳**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日常运营开支;(6)其他费用及资金支付事项。至案发,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支付过利息。

另查实:1、赵黎某于2017年2月从冯某某处买下衡阳**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名下衡阳市蒸湘区**街**房产(租给了夏某某经营**国际酒店),购买方式为承债式购买,赵黎某承担衡阳**投资有限公司在衡阳市*乙商行的1580万元贷款及80万利息,并另实际向冯某某支付150万元。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定,其中44万元通过赵黎某银行账号汇入冯某某指定的颜某甲账户,其中有36万元来源于吸收的公众存款。后赵黎某向夏某某购买了酒店的经营权,购买价格为200余万元,并将酒店另行装修的家具采购项目交给夏某某。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定,赵黎某于2017年2月至3月间支付给夏某某用以购买酒店经营权和支付家具货款中有205万元来源于吸收的公众存款。以上两项共计241万元来源于吸收的公众存款。2、2017年12月1日,赵黎某从衡阳**置业有限公司租下其位于衡阳市蒸湘区**道**号**中心**平米的商业门面开设**衡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定,赵黎某通过银行账户转给衡阳**置业有限公司租金中有28万元来源于吸收的公众存款。3、2015年,赵黎某向贺某丙、费某某借款1000万元,用于购买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及他用,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定,赵黎某转到贺某丙名下账户的利息118万元及转到费某某名下账户的利息217.4万元,合计335.4万元均来源于吸收的公众存款。综上,赵黎某用于购买衡阳**投资有限公司及名下房产、酒店经营权、开设车行支付租金、支付贺某丙、费某某个人借款利息共计604.4万元。

另查实:2006年9月,刘俊健借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公司的名义中标广东省中山市**园**栋住宅楼工程项目,并与该公司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协议约定项目收益自负盈亏。施工完成后,刘俊健因拖欠外部材料款未支付,导致材料商起诉该公司,法院作出判决并在判决生效后从该公司划走7468770元。后经该公司催讨,刘俊健归还392万元,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定,该笔还款中有200万元来源于吸收的公众存款。

湖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湘**鉴字[2019]第05号)证实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吸收公众存款金额总额为8222.6万元。

湖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湘**鉴字[2019]第05-1号)证实新增投资人23人,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新增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130万,总额为8352.6万元。

湖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湘**鉴字[2019]第06号)证实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的经营及资产负债情况:A、截止2018年6月30日,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反映资产总额为218463535.73元,负债总额为244298730.60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5835194.87元;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公司财务报表反映累计亏损55853194.87元。B、根据提供的资料,湖南**咨询有限公司对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衡阳县樟树乡**、**、**村共三宗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评估目的用于抵押融资,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12月2日,总面积为333337平方米(约500亩),评估总价为10631万元。C、根据提供的资料,湖南**有限责任公司对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衡阳县樟树乡**、**、**101-104室工业房地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目的用于抵押融资,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7月31日,总面积为22324.2平方米,评估总价为4344万元(不含土地使用权价值)。

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衡公物鉴(文检)字[2019]12号物证鉴定书,证实2017年3月18日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2017年3月23日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2016年10月25日合同编号为“ZQ服001”的融资服务合同、2017年2月17日合同编号为“ZQ服002”的融资服务合同、2016年10月25日的代收款委托函共五份检材原件上内容为“刘俊健”的可疑签字与2016年10月19日的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文审批单、2017年8月31日的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付款审批表、2016年12月27日的报销费用单共三份样本原件上的同内容的签字是同一人书写形成。

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衡公物鉴(文检)字[2019]15号物证鉴定书,证实2016年11月30日的合同编号为ZQ201611年**民字第266号民间资金借款合同、2017年9月30日的合同编号为ZQ201709年**民字第336号民间资金借款合同、2016年10月25日的合同编号为ZQ服001的融资服务合同共三份检材原件上内容为“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43040790***”的可疑印文与2016年11月19日湘**字201610号的关于请求拨付金太阳释放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的报告、厂房招租奖励办法共两份样本原件上的同内容的印文不是同一印章印面盖印形成的。

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衡公物鉴(文检)字[2019]19号物证鉴定书,证实2016年11月30日的合同编号为ZQ201611年**民字第266号民间资金借款合同、2017年9月30日的合同编号为ZQ201709年**民字第336号民间资金借款合同、2018年3月9日的合同编号为ZQ201803年**民字第095号民间资金借款合同共三份检材原件上内容为“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4304079017793”的可疑印文是同一印面盖印形成的;2017年2月17日的合同编号为ZQ服002的融资服务合同、2017年3月18日的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2017年3月23日的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2016年10月25日的代收款委托函、2017年3月17日的代收代付款项承诺共五份检材原件上内容为“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43040700***”的可疑印文与办案单位提供的印章模板(由衡阳市鸿迅新型印章有限公司提供)样本上同内容的印文不是同一印面盖印形成的。

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衡公物鉴(电证)字[2018]42号检验报告,证实对被告人刘俊健、赵黎某所使用的手机进行检验(检材编号0820180093***为赵黎某的“iphone”苹果手机,检材编号0820180093****为刘俊健的“SAMSUNG”三星手机),恢复并提取了手机中的微信账号及聊天记录等数据,存录于移动硬盘中。

被告人刘俊健于2018年8月14日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案说明情况;被告人赵黎某于2018年8月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区分局长湖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李建良于2018年6月6日经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电话联系后自行到案;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10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荷花园派出所民警抓获;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乙在接到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多次电话通知后,于2018年11月17日自行到达该大队办公室;被告人李某甲、赵某乙于2018年11月26日接到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经侦大队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达该大队办公室。

案发后,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查封、冻结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民间资本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刘俊健、赵黎某、李某乙、王某甲部分财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到案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融资服务合同、代收款委托函、代收代付款项承诺、授权委托书、经营收益权质押合同复印件、关于设立石鼓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的通知、工作小结、衡阳市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衡阳县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情况的说明、关于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情况的说明、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汇总表及付款汇总表、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股份认购合同、公司登记(备案)申请表、股东会议决议、股东身份证明、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出资信息表、公司章程、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衡阳**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双向致函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宣传单页、年会活动策划方案、员工交单表、客户签收表、投资融资申请表、借款合同及收据、印章印记、印章准制证、公告、印章模板、用电合同、房地产权登记信息表、抵押权登记信息表、衡阳市房屋登记信息表、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不动产登记资料结果证明、房屋租赁合同、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土地登记卡、土地预登记证书发放登记台账、呈请查封不动产报告书、呈请查封财产报告书、呈请查封报告书、关于协助冻结湖南**置业有限公司发电收益的函、关于协助冻结赵黎某房屋租金的函、关于协助冻结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厂房租金的函、关于协助处理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函、衡阳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查封登记信息表、投资客户统计表、举报线索、办案说明、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文审批单、关于请求拨付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的报告、厂房招租奖励办法复印件、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收租金明细、家具购销合同、固定家具价格单、商品房买卖合同、芒果汽车订购协议、转让合同、名店**洲际酒店(原身为**亚太酒店)转让事情经过说明、**亚太国际酒店会员名册、POS机的登记情况、海科融通公司提交的资料、支付贺某丙、费某某款项明细表、支付夏某某酒店经营权211万元资金来源情况表、赵黎某支付王某癸38万元资金来源情况表、赵黎某支付颜某乙44万元资金来源情况表、关于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告知函、关于终止金化国贸中心一层北面商铺租赁合同的协议、收**租金明细表、**车行工商登记、梁某甲、李某子诉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卷、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融资款资金去向明细表、被告人赵黎某、李某甲等的自述材料、被告人赵某乙、李某甲的对账资料、集资人提供的资料、杨某乙提交的**公司账目、扣押清单复印件、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湖南省**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银行交易明细、存折复印件、银行回执、股东会决议复印件、结算单复印件、照片、情况说明、资金表、付款资金清单、衡阳**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收款明细表、电费结算协议复印件、批复及复函复印件、约谈概况、**公司文件复印件、承诺书、税务登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复印件、缴款书、税收凭证复印件、证明、分布式电源客户电费结算单、退款明细、结算明细、合同明细表、工资表、支出明细表、加油卡使用登记表、开户许可证、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收益权质押合同、账户监管协议、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查询资料、临时羁押证明、**公司的公章和使用登记表、借条、网银转账回单、湖南省农村商业银行业务凭证、执行裁定书、发票、收条、付款指令、付款凭证、不可撤销保证合同、借据、收据、说明、备忘录、集资款统计表、短信截图、通话记录、初步审查意见、**非吸案查封冻结资产及随案移交物品清单、银行流水、活期存款凭证、手机开户情况、股权质押担保借款承诺书、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公司账目表、转账凭条、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收款回单、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投资款去向表、个人账户信息、个人活期明细信息等书证材料;2.证人王某乙、何某甲、杨某甲、彭某甲、毛某某、周某甲、许某甲、蒋某甲、徐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彭某乙、左某甲、朱某甲、陈某甲、曾某甲、龙某甲、谭某某、莫某某、唐某甲、陈某乙、王某丙、刘某丁、李某丁、罗某甲、唐某乙、申某某、王某丁、伍某某、匡某某、肖某甲、胡某某、曾某乙、吴某甲、唐某丙、李某戊、刘某戊、左某乙、秦某某、刘某己、唐某丁、朱某乙、吴某乙、潘某某、易某某(易某某)、朱某丙、蒋某乙、侯某某、刘某庚、王某戊、戴某某、黄某甲、谢某某、王某己、封某某、肖某乙、刘某辛、何某乙、陶某某、欧某某、王某庚、曾某丙、周某乙、何某丙、夏某某、贺某甲、邱某某、杨某乙、曹某甲、曾某丁、曾某戊、周某丙、李某己、周某丁、蒋某丙、王某辛、唐某戊、张某甲、肖某丙、朱某丁、曹某乙、张某乙、庞某某、徐某乙、许某乙、彭某丙、肖某丁、陈某丙、高某某之、廖某某、汪某某、罗某乙、刘某壬、丁某某、蒋某丁、贺某乙、李某庚、李某辛、刘某癸、龙某乙、龙某丙、李某壬、林某某、冯某某、费某某、贺某丙、邓某甲、邓某乙、黄某乙、李某癸、凌某某、黄某丙等证言;3.被告人刘俊健、赵黎某、李建良、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赵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人吴某乙、何某丁、王某壬、刘某子、邓某乙、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搜查、辨认笔录;7.视频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刘俊健、赵黎某、李建良、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赵某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国家职能机关批准,以高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俊健、赵黎某、李建良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赵某乙系从犯,故还应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对被告单位湖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刘俊健、赵黎某、李建良、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赵某乙提起公诉,请分别依法判处。

此致

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林敏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俊健、赵黎某、李建良、王某甲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赵某乙现羁押于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羁押于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151册、硬盘3个。

3.证人名单1份。

4.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查封、冻结财产清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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