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人,户籍所在地诏安县**镇**村**号,住成都市温江区**栋**号。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12月26日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16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30日经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江油市,户籍所在地江油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住江油市**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30日经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82********,汉族,中专文化,绵阳**站职工,四川省江油市人,户籍所在地江油市**镇**路**号,住江油市**镇**路**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次月30日经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该局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80********,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江油市,户籍所在地江油市**镇**村**组**号,住江油市**镇**花园**单元**楼**号。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曾某某、唐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20年1月13日以管辖权属于本院为由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游某某、曾某某在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二人共谋后,游某某驾驶川A6****灰色大众轿车运送或通过经营快递业务的唐某某驾驶川A1****白色别克牌轿车从成都运送至江油市的方式,将假冒“南京”、“炫赫门”注册商标伪劣卷烟(以下简称“假冒伪劣卷烟”)以83元每条的价格销售给曾某某。曾某某通过驾驶川B9****黑色现代越野车或驾驶川BG****红色POLO车接货后,唐某某以每条120元的价格从曾某某处购买假冒伪劣卷烟,并将其中部分以125元每条的价格提供给无经营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资格的被告人李某某进行销售,剩余香烟供唐某某自己销售,且与李某某平分前述李某某销售部分的利润。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游某某向曾某某提供前述假冒伪劣卷烟共计1600余条,唐某某从曾某某购得假冒伪劣卷烟共计1400余条,李某某以每条16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姚某某、肖某某、卢某某、苟某某等人销售共计440余条,唐某某以每条158元的价格分别向冯某某和许某某销售460余条和200余条。
2019年8月23日,唐某某按照游某某的安排将8箱共计288条假冒伪劣南京煊赫门香烟运送至江油市与曾某某交易时,与曾某某一道连同所交易香烟等物被公安民警挡获。同日,公安民警在成都市双流区**镇**栋**单元**号将游某某抓获,在江油市火车站对面的莲花超市将唐某某抓获,在江油市中坝职中对面一民房内将李某某抓获,又在李某某位于江油市**镇**村**组自建房内,查获并扣押假冒伪劣的南京煊赫门香烟1条零8包和假冒的市场价为每条122.96元的新版利群牌香烟30条等物。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所查获南京炫赫门香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和李某某分别向本院退赃人民币35000元和10000元,4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曾某某、李某某、唐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游某某、曾某某、唐某某、李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唐某某一人犯两罪,应两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卓蔓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曾某某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依次为1398013****、18011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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