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五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游金狮,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曾因犯购买假币罪,于2010年4月30日被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于2016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6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曾因犯拐卖儿童罪,于2011年8月25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5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金狮、吴某某、陈某甲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及值班律师、被告人游金狮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郭某某(另案处理)以出售为目的,寻找买家购买越南女子于当天产下的男婴。后郭某某通过被告人游金狮、吴某某、陈某甲等人的居间介绍,于2020年6月18日,在漳州市诏安县华侨医院附近将越南女子产下的男婴以人民币17.6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乙、苏某某(均另案处理)夫妇。其间,被告人游金狮获利3.3万元,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分别获利1.05万元。2020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在陈某乙夫妇住处查获解救被卖男婴。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游金狮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游金狮、吴某某、陈某甲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诏安华侨医院病史记录单、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儿童代养协议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陈某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游金狮、吴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证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6.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7.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8.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金狮、吴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金狮、吴某某、陈某甲以出卖为目的,居间介绍他人贩卖儿童一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金狮、吴某某、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游金狮、吴某某、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游金狮、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游金狮、吴某某、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游金狮、吴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甲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颖
检察官助理:林楸璇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游金狮、陈某甲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三份。
4.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