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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金先盗窃案)_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游金先,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70********,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户籍所在地: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   

 2011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8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 2020年6月9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 月8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金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游金先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4时30分许,被告人游金先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来到威远县新店镇新盛街392号附6号黄某某的住宅,“刘某某”用胶片将堂屋大门打开,二人进入室内,盗走一条银色装饰品项链(含吊坠)。被告人游金先被回家的黄某某发现,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挡获,“刘某某”逃脱,经鉴定银色装饰品项链(含吊坠)价值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相关书证,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电子数据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金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金先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游金先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晋军

检察官助理:闵成英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游金先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1页,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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