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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故意伤害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76号

被告人游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乡**村**号。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被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613日被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98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游某驾驶摩托车载其同伙刘某某(在逃)途径**村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白色小车(粤L37****)因变道问题发生矛盾。随后被告人游某伙同刘某某驾驶摩托车尾随被害人张某某至一家百货。发现被害人张某某的车辆停放处后,被告人游某随即驾驶摩托车到其租住的出租屋内拿了一根塑料管,并返回上述百货处与同伙刘某某一同等待被害人张某某出现。于当日下午19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出现在该百货店附近,被告人游某伙同刘某某上前殴打被害人张某某,致张某某手部、头部多处受伤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游某于2020年4月23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游某对其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张某某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游某的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张某某对被告人游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为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丽香

2020年7月22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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