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64********,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号**单元。因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9月19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游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幼儿园工作人员,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座**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游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巷路**号**小区**座**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游某甲、游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游某某、游某甲、游某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在收储福州市海峡体育中心项目周边收储地块八(冯宅村)项目中,被告人游某某经与被告人游某甲、游某乙商定,将游某某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冯宅村的涉迁房屋以被告人游某甲、游某乙名义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此骗取征地补偿款。其中,被告人游某某骗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2061598元,其从中分得人民币1761598元;被告人游某甲骗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921279元,其从中分得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游某乙骗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009453元,其从中分得人民币15万元。现被告人游某甲、游某乙已退赃。
2020年7月27日7时许,被告人游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号**单元被民警抓获;同时,被告人游某甲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座**单元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游某乙于2020年8月13日19时许,主动到福州市公安局仓前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材料、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仓金征[2020]222号关于游某某等3户在奥体11#地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说明、中国农业银行62284600680********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0680********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行政执法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征收补偿费和购房计算单、被征收房屋丈量评估表、被征收房屋认定申请表、补充协议、房屋分割具结书、具结书;
2.证人证言:证人游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游某某、游某甲、游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游某甲、游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游某某、游某甲、游某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甲、游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游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某某、游某甲、游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游某某、游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对被告人游某甲、游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均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向波
检察官助理:甘圆方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游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游某甲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座**单元,被告人游某乙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巷路**号**小区**座**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