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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清华、许平安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游清华(绰号游白胆),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9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街道**组**号,住贵州省余庆县**街道**组**号。2008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余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1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余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19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平安,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02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1月28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25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9年12月20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清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23日、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5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3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游清华在余庆县子营街道子营居草坪三组92号往安置大道的马路上,以1200元的价格贩卖一个冰毒零包给赵某某。

2、2019年9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游清华在余庆县子营街道子营居草坪三组92号往安置大道的马路上,以200元价格贩卖一个冰毒零包给杨某某。

3、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游清华在贵阳市南明区玉溪路向被告人许平安购买冰毒14.01克,当日21时许,游清华在余庆东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冰毒嫌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冰毒的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游清华、许平安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清华、许平安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游清华涉案毒品数量共计14.01克和两个冰毒零包,许平安涉案毒品数量为14.01克,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清华、许平安均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游清华、许平安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俊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游清华、许平安现羁押于余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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