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游某某盗窃案)_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游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柘荣县,住柘荣县**乡**号。2011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柘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币种下同);2019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柘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柘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8日9时许,被告人游某某在柘荣县太子参市场盗走被害人魏某某放在电动车上的桂花鱼、毛蟹、虾姑、肉丸、排骨、五花肉、毛蟹、虾姑、糯米糕、鹌鹑蛋、豆腐等食材。

2.同年6月10日9时许,被告人游某某在被害人林某甲经营的柘荣县**镇**路**号“**童装店”内盗走女童连衣裙和童装牛仔裤各1条。

3.同月16日8时许,被告人游某某在被害人林某乙经营的柘荣县**镇**路**号“**蔬菜店”内(地址下同)盗走1袋鲍鱼。

4.同月17日8时许,被告人游某某在“**蔬菜店”盗走1颗绿笋、2袋包子和炸带鱼、鹌鹑蛋各1袋。

5.同月19日8时许,被告人游某某在“**蔬菜店”盗走2袋包子和肉丸、炸带鱼各1袋。

6.同月22日8时许,被告人游某某在“**蔬菜店”盗走1颗绿笋、2袋包子、1袋鹌鹑蛋。

7.同月25日8时许,被告人游某某在“**蔬菜店”盗走青菜和粉扣各1袋。

8.同年7月1日8时许,被告人游某某在“**蔬菜店”盗走2袋包子和卷面、蒜苔、花蛤各1袋。

9.同月6日8时许,被告人游某某在“**蔬菜店”盗走2盘鸡蛋和炸带鱼、米粉、蘑菇、包子各1袋。

10.同月20日8时许,被告人游某某在“**蔬菜店”盗走1颗西兰花、1袋四季豆、1袋蛏时被人当场发觉,并被随即赶来的柘荣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游某某户籍证明、柘荣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销货清单、柘荣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被害人魏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柘荣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5.柘荣县公安局提取的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承志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游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