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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甲贪污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游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111973********,汉族,中专,原东源县**镇**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住河源市东源县**镇**村**号,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源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 年8 月4 日,东源县移民工作局下拨一笔50000 元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到**镇**村。同日,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游某甲以刘某某的名义虚开一张50000 元工程发票,并叫时任**村的妇女主任兼报账员黄某甲(已判刑)将该笔50000 元支取出来在账外使用,同时交代黄某甲用虚开的发票及一份黄某丙在**村承建过蔬菜基地的旧工程合同对该笔资金进行报账。后黄某甲用虚开50000 元的工程发票、旧的工程合同、财务支出凭据等虚假材料进行报账,套取出县移民局下拨的50000 元。该笔50000 元套取出来后,被告人游某甲叫黄某甲将其中10000 元给该村干部游某乙用于办理旧村委会办公楼的过户费用,同时吩咐黄某甲购买6000 元花生米榨油,由其个人自用及送礼。

2011 年9 月9 日,被告人游某甲叫黄某甲将剩下34000 元现金带到**村委会,并召集村干部游某丙、游某丁、游某乙在村委会办公室商量中秋节发放补助和送礼相关事宜。经被告人游某甲决定,将其中10000 元用于发放5 名村干部中秋节补助,每人2000 元,5 名村干部当即领取现金并签名。接着被告人游某甲从中分别拿出1000 元和6000 元交给游某乙、黄某甲,作为由他们负责送给相关工作人员的中秋节红包;同时,被告人游某甲以仍需送礼为由,叫黄某甲将剩余的17000 元交其个人手中。之后,该17000 元被游某甲个人侵吞。该笔国家专项资金50000 元,除10000 元被用于村务开支,余40000 元被游某甲个人决定与他人私分,其中25000 元被游某甲个人侵吞、使用。

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游某甲到县监察委投案自首,并退出赃款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刘某某、黄某丙、游某丁、游某丙光、游某乙、伍某某、杨某某、赖某甲、赖某乙、黄某丁、丘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卢某某、缪某某、黄某戊、黄某甲等证人证言;2. 2011 年8 月4 日拨付50000 元预算拨款凭证和报账凭证;3.**村委会资金出入明细表、现金支出证明单;4.黄某甲银行账户流水复印件;5.同案人黄某甲供述和刑事判决书;6.东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信息表和通辑通知书;7. 被告人游某甲退赃凭证;8.犯罪嫌疑人游某甲的到案情况说明;9. 被告人游某甲户籍信息和任职资料;10. 被告人游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甲在任**镇**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采用虚假报账方式,侵吞国家专项资金40000元,其中个人分得25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勇平

2019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赃款25000元随案移送;

4.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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