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游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3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湖南省攸县**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游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游某甲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中一路29号404房,以微信昵称“浪子想回头”联系被害人王某某,虚构其妻子被车撞住院、开饭店需要钱周转等事由,多次骗得被害人王某某向其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2000元。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游某甲以微信昵称“人民公社白云店”联系被害人葛某某,虚构其经营的饭馆装修等事由,多次骗得被害人葛某某向其发微信红包共计人民币600元。
2019年3月21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游某甲以被害人刘某某的朋友微信昵称“舞情”联系被害人刘某某,虚构其发生交通事故需赔偿对方、亲戚被开水烫伤急用钱、驾驶的出租车爆胎等事由,多次骗得被害人刘某某等人向其微信发红包共计人民币4360元。
综上,被告人游某甲实施诈骗三次,数额共计人民币6960元。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游某甲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中一路29号404房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甲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游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晓君
附:
1.被告人游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补充卷1册。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两台(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案发后,被告人游某甲家属已赔偿三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60元,并获得其谅解。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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