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生态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游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8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福建省屏南县**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13年6月25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收缴物品赌资900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游某甲欲将屏南县长桥镇慈云村“长垅”山场林木砍伐用以种植板栗,伙同其父亲及工人魏某某到上述山场劈山。同年7月间,被告人游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至上述山场将劈山后保留在山场的林木砍伐,其中部分林木被其运回家中用于当柴火等,部分林木被其姨夫包某某运回家中当柴火,其余林木仍遗留在山场被炼山烧毁等。后游某甲在上述山场种植板栗。经福建智立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被伐林木位于屏南县长桥镇慈云村“长垅”山场000林班04大班030、040、O9O、11O、130小班,立木蓄积量共计41.9755立方米。被伐林木的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森林类别为国家三级公益林地、省级公益林地。经屏南县林业局长桥林业站认定,上述山场面积36.5亩,已人工种植锥栗,年龄2年,密度30株/亩,造林成活率92%,符合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
2019年4月9日,屏南县公安局对屏南县长桥镇慈云村“长垅”山场滥伐林木一案立案侦查,被告人游某甲恐因滥伐林木被追究刑事责任,唆使其母江某某以及邻居林某甲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谎称上述山场林木为其父游某戊所伐。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游某甲主动至屏南县公安局投案。
2019年10月29日,屏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在游某甲家中查扣涉案l.282立方米杉原木,并于次日变卖,所得款项人民币1154元由屏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暂扣。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游某甲主动到屏南县公安局长桥森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个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屏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笔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屏南县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屏南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屏南县林业局长桥林业站出具的证明、屏南县**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人游某甲提供的病历材料以及医院处方笺等书证。
2、证人游某乙、游某丙、江某某、游某丁、林某乙、包某某、魏某某、林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智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智司鉴所【2019】林鉴字第04040号鉴定意见书。
5、屏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甲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立木蓄积量达41.975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甲在公安机关立案调查阶段,唆使他人作伪证,妨害侦查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
检察官助理:陈秀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游某甲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屏南县**镇**村**号,电话号码15280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人名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涉案人民币1154元由屏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依法扣押。
4.已委托屏南县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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