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游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5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案发前系福建省**县**寺僧人,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县**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游某甲因房屋建设问题与被害人林某某、许某某夫妇素有矛盾,1990年5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游某甲在切断被害人林某某、许某某家电源后,头戴草帽蒙面,并携带刀具、雷管炸药、绑有通电电线的扁担翻墙进入被害人林某某、许某某家中,在进入林某某家后其先使用通电的电线电击林某某致使林某某昏迷,之后其又持刀具挥砍被害人许某某六刀,然后逃离林某某家。被害人许某某受伤害结果为:头枕部皮肤裂伤5cm,背部皮肤裂伤3cm,手腕部裂伤2cm。
被告人游某甲于2019年9月25日在莆田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游某甲的人员信息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罗源县医院住院病案;
2.证人证言:证人游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罗公刑勘【2019】Kxxxx0046号)、被害人林某某、许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游某甲的辨认笔录及指认笔录;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甲以杀人为目的,潜入被害人林某某、许某某家中使用通电电线电击被害人林某某、持刀挥砍被害人许某某,未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被告人游某甲的刑事责任,其系未遂犯,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陈小春
检察官助理:张 恩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游某甲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48页,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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