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游某甲、游某乙销售假药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公刑诉〔2019〕335号

被告人游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市,住莆田市秀屿区**镇**道**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6月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游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均为原福建省莆田县,住莆田市秀屿区**镇**道**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6月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甲、游某乙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3月29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分别于2019年2月15日、2019年4月24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份起,被告人游某甲、游某乙先后在淘宝网上注册了“**机车”、“**生活”、“**保健馆”等7家淘宝网店销售“黑**”、“**玛卡”、“**牡蛎”等性保健品。2018年4月29到2018年6月4日,被告人游某甲、游某乙明知其他人销售上述性保健品涉嫌犯罪,仍然通过“**机车”淘宝店铺销售“黑**”性保健品,共计人民币9997.16元。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从顾客刘某某手中查扣到被告人游某甲、游某乙销售的“黑**”性保健品,经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黑**”产品应按假药论处。

2018年6月6日,被告人游某甲、游某乙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号楼**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电话、电脑等物证;2.书证:被告人游某甲、游某乙的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游某丙、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游某甲、游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甲、游某乙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997.16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振武

检察官助理:蔡纪翔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游某甲、游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5026****、1871379****。

2.卷宗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