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号****写字楼****。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8年10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游某某于2016年9月起供职 “******服务中心”,该中心在无外汇交易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设立的名为“******外汇交易平台”(网址http://*****.com/,以下简称***平台)的网络平台进行场外外汇交易,其中游某某负责为客户开设交易帐号等,游某某名下客户每交易一手,其便可获取1美元提成。2017年6月,张某甲经由张某乙(已另案起诉)的介绍,与游某某取得联系,通过游某某开设了2个***平台交易帐号,用于外汇交易。后张某甲将交易帐号交给张某乙操作。张某乙在宝安区西乡固戍塘***大厦**栋**楼经营公司,其为赚取手续费,在炒外汇前期经常告诉张某甲等投资人盈利丰厚,促使投资人增加信心,后再以外汇下跌可能会被封某某处理的名义,要求投资人进行补仓。截至2018年2月,投资人累计向张某乙投入的人民币10304016.42元,在频繁交易的过程中损耗殆尽,没有任何收益。其中,张某乙通过游某某开设的2个***平台交易帐号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815279.2元(合美元275958元),全数损耗。另经统计,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0月13日,游某某在***平台获取的提成总额为美元31527.02元。2018年8月4日,公安机关将张某乙抓获归案,同年10月12日在深圳市龙华区将游某某抓获归案,并扣押游某某手机2部、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主机1台、显示器1个、银行卡15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电脑、银行卡;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平台转账及操作记录、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甲、邵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山
2019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羁押在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光盘1张。
3.涉案手机、电脑、银行卡现扣押于共乐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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