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072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0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9月26日。经上述工作,本案已审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游某某通过互联网百度贴吧找到出售非洲灰鹦鹉的男子(另案处理),后在广东省佛山市以人民币4万元向该男子购买6只非洲灰鹦鹉,并带回位于东莞市**镇**街**房住处饲养。饲养过程中,非洲灰鹦鹉孵化出两只小鹦鹉,游某某于2019年11月,将该两只小鹦鹉以人民币9600元的价格出售。2020年6月10日17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游某某的出租屋将其抓获,当场查获6只非洲灰鹦鹉,经鉴定,非洲灰鹦鹉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的野生动物, 6只非洲灰鹦鹉价值人民币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手机、鹦鹉(暂存市野生动物管理中心)等物证,物种鉴定意见书,涉案制品价值说明,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以及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非洲灰鹦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燕玲
(院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6.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7.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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