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在江苏省海安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被告人游某某受吕某甲委托,为吕某甲办理赴澳大利亚签证。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游某某明知吕某甲利用骗取的签证出入国边境,仍为其购买机票、陪同吕某甲赴澳大利亚,并收取吕某甲人民币11万元费用。当日,被告人游某某、偷渡人员吕某甲欲乘坐MU561航班至澳大利亚,后在登机口被查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吕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收条,证实被告人游某某为其办理签证、购买机票并陪同赴澳,收取吕某甲人民币11万元的事实。
2.证人吕某乙、顾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游某某、偷渡人员吕某甲与他们一同至浦东机场赴澳,后在登机口被告人游某某、吕某甲被带走询问的经过。
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实从被告人游某某、偷渡人员吕某甲处扣押到手机、护照。
4.澳大利亚驻上海总领事馆出具的文件、电子签证,证实吕某甲的澳大利亚签证系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获取的事实。
5.手机截图,证实被告人游某某在登机前让吕某甲背诵虚假个人信息。
6.登机牌,证实吕某甲欲乘坐MU561航班从上海至悉尼,已换取登机牌准备登机。
7.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游某某到案的经过。
8.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游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爱华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卷宗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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