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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游某某,曾用名游某某,绰号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6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游某某驾驶牌照为贵******的白色面包车,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人到米易县**镇**村**号斜井主隧道内施工。将工人送到后,游某某在倒车出该隧道时,未观察周围环境,将正在隧道内施工的安某某撞倒在地,造成安某某死亡。

案发后米易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接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游某某带走,游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23日经米易县矛盾纠纷多元化第三方调解中心调解,被告人游某某所在的顺平县**劳务有限公司与死者安某某的家属达成工伤死亡赔偿协议,由顺平县**劳务有限公司赔偿安某某因工死亡各种费用96万元,并于2019年11月25日全部履行完毕。

2020年12月26日死者安某某的家属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游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要求司法机关对游某某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驾驶车辆在施工隧道内倒车,因疏忽大意将正在施工的安某某撞倒,导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尚林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镇**村**队**号。电话1593184**** 

2.案卷材料2册,谅解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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