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始检一部刑诉〔2020〕Z81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始兴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始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经始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7日被始兴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等人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游某某以每场200元的费用,租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位于始兴县**镇**村**组**号的房子作为赌博场地,组织多人到场用扑克牌以“大风车”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以每场100元至200元的费用雇请被不起诉人官某甲负责发牌,每局抽水20元至50元。始兴县公安局在现场查获曾某某、官某乙、张某某除等21名赌博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书证;4.物证;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始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正道
检察官助理:王婷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游某某现被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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