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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917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8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号,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游某某以“**决定发型d”(QQ号:106509****)的网名在 QQ群上(群名:抖音帅哥**群)发布“要片的私聊”的信息,群众徐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锦龙路万科红生活广场附近的麦当劳餐厅点餐时看见信息后即与其联系,双方约定 以20元人民币的价格交易50部“黄片”(淫秽视频的俗称)。 当日,徐某某以发送微信红包的方式支付了20元后,游某某通过QQ向其传输了27部视频,并承诺另23部视频以后补发。徐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向公安机关举报此事,民警随后将游某某抓获。经鉴定,游某某向徐某某售卖的27部视频中有24部属于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深圳市公安局鉴定淫秽物品清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6、手机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淫秽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贩卖淫秽物品牟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游某某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羡

检察官助理:陈坚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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