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游某某贩卖毒品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5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徐某某******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10时许,尹某某到雷州市公安局杨家派出所报案称:其知道一名叫游某某的贩卖毒品人员在徐某某汽车总站附近贩卖毒品,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该贩毒人员抓获。接报后,公安民警让尹某某去找贩卖毒品的被告人游某某交易。当天16时许,在徐某某汽车总站,尹某某交给游某某200元毒资用以购买毒品。当天16时30分许,被告人游某某驾驶摩托车到徐某某**村向毒贩“妃党”(尚未查清身份)购回了100元毒品,将剩下的100元留着自己使用。当天17时许,被告人游某某携带毒品来到徐某某汽车总站附近与尹某某交易,将一小包可疑海洛因毒品交给尹某某。两人交易完后,即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并缴获尹某某刚刚向游某某购买的一小包可疑毒品,毒资100元。经称量,缴获一小包可疑毒品净重0.11克。经鉴定,检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书证;3.证人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称重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向他人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巍

(院印)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五册,公安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