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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诈骗案)_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90****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253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住**********号,2018年9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东乡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至6月1日,被告人游某某通过“**满满”、“**车帮”平台发布虚假货运信息,以收取运费差价、回扣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王某某10400元、颜某某300元、张某某、乐某某2400元、杨某甲2000元、万某某2000元、杨某乙1000元、李某乙2000元、温某某1300元、曾某某2900元、潘某某、廖某某7600元,合计3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平等人的陈述;4、财付通数据光盘、取款监控视频光盘各1张;5、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附讯问同录光盘3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虚构货运信息,以收取运费差价、回扣等名义,多次骗取多位货车司机财物31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节,具有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次数达二次以上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某

2020年10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含检察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电子数据光盘二张、同录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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