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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城区******宿舍**房,住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会**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游某某获悉被害人罗某甲在经营货场环评、建设楼房等方面需要找关系处理,就萌生行骗的念头。被告人游某某假称认识清远市副市长吕某某可以提供帮助, 又在网上浏览、下载了吕某某的图像等资料, 以吕某某的名义在微信上注册了两个账号,此后被告人游某某使用该微信冒充吕某某添加了罗某甲为好友,通过聊天取得罗某甲信任后,以购买保险、临时借款、购买茶叶等名义对罗某甲实施诈骗,3次共骗得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游某某又通过微信假称被吕某某收为儿子,还冒充吕某某的秘书唐某某,进一步博取被害人的信任,要求罗某甲为被告人游某某提供资金帮助, 期间被告人游某某以个人工程资金周转为由诈骗罗某甲,4次共骗得人民币52万元。上述被告人游某某共骗取罗某甲82万元人民币,用于赌博挥霍。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游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退回24万元人民币给被害人罗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银行转账记录、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3.证人吴某某、罗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枫云

2020年416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4张。

3. 涉案赃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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