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云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游某某因涉嫌诈骗罪, 2020年9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至25日,被告人游某某在网络平台“**”上虚假售卖游戏账号,通过QQ和微信聊天软件以收取账号费、换绑手机号保证金和资金冻结解冻金为由,收取微信红包、编造和伪造虚假转账记录,骗取被害人邹某某(男,2004年**月**日出生)3840元人民币。
2020年9月19日,被告人游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出384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基本信息、发破案及到案经过、QQ聊天截图、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蒲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宽松
检察官助理:梁小海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涉案款物3840元人民币已由侦查机关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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