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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53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镇**路**栋**单元**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游某某通过网络购买虚假身份信息,利用事先购买的手机电话卡,注册并绑定身份信息实名认证手机微信软件,注册微信账户******和Linsai995,昵称均为颜开喜笑。游某某利用两个微信谎称自己为女性,叫陈某某,以诈骗为目的在各APP软件平台、聊天群、交友群和各游戏平台实施诈骗。先后与被害人张某某、何某某接触并相互添加微信好友聊天,后发展成网络情侣关系。之后,游某某编造奶奶生病住院、购买手机等各种理由,多次向张某某、何某某骗取钱财,诈骗金额共计约63000元。

2020年6月26日,游某某赔偿张某某59474元被骗款,2020年7月2日,游某某赔偿何某某3500元被骗款,张某某、何某某对游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游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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