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游某某等3人偷越国(边)境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住东源县**镇**富**组**号.

被告人游某甲,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2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住东源县**村**村委会**组**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2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住东源县**镇**村委会**小组**号。

以上三被告人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游某甲、朱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朱某某在好友安排下偷渡至缅甸国。2020年5月被告人游某甲在一陌生男子安排下偷渡至缅甸国。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游某某在“啊哲”的安排下偷渡至缅甸勐平,之后三人在缅甸国赌场认识。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游某某、游某甲、朱某某商量一起偷渡回国,朱某某拨打在赌场附近张贴的安排偷渡的电话,与对方谈好每人4000元钱。2020年8月26日下午3点,一男一女开着一辆小轿车来接游风某某、游某甲、朱某某,三人当场支付了费用,把三被告人送到中缅边境,后三人偷渡入境至中国孟连县**水库附近时,被**边境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2.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查询、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活动轨迹、办案说明;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9张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游某甲、朱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三人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共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游 某某、游某甲、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

检察官助理:贾锐、黄思维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件: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卷宗2册,起诉书18份,换押证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光碟9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