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游某某路过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京东快递几江营业部门口时,发现该门市门口停放的渝AD****银色货车驾驶室车门未关,车内无人,便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该车驾驶室座位上的1部苹果牌手机、1部OPPO牌手机、1部黑色快递扫描手机(行业版)和放在棕色挎包内的245元现金盗走。被告人游某某将盗窃到的苹果手机和OPPO手机销赃给张某某,获款人民币1800元。经重庆市江津区物价认证中心鉴定, 被告人游某某盗窃的3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9565元。破案后,上述被盗3部手机公安机关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游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价格认定结论书、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
6.辨认笔录;
7.作案现场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游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游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李素梅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游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处所,联系电话:15520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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