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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盗窃案)_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游某某,绰号**,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8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住兴宁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号,群众,无业,有前科。2006年8月11日因犯罪盗窃罪被兴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兴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9月22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2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蕉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蕉岭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游某某为图财,与毛某某(已判决)经事先商量,于2018年11月间在蕉岭县、丰顺县,由游某某望风、毛某某破坏车颈锁、接线驳火的手段多次实施盗窃,盗得李某某、刘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等人各类摩托车共计5辆,经鉴定,盗窃价值人民币21608.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1日凌晨,游某某伙同毛某某坐车来到蕉岭县**镇,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蕉岭县**镇**新城**雅苑**栋楼下架空层西边侧门过道内的灰色豪爵牌女装摩托车(车架号LC6TCJ7F7J001****,发动机号NX10****)盗走并藏匿在附近;后俩人又倒回蕉岭县**镇**新城**期**幢**楼,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灰色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架号:LWBTCJ50XE100****,发动机号:14E0****)盗走。得手后,游某某、毛某某各骑一辆摩托车离开蕉岭,其中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由游某某自用,后下落不明,无法追回;豪爵牌女装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李某某。经鉴定:李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25元;刘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55元。

2.2018年11月11日晚,游某某、毛某某来到丰顺县**镇,将被害人吴某丙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的银白色豪江牌女装摩托车盗走藏匿在附近;后俩人又来到**镇**小区将被害人吴某甲停放在该处的蓝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车架号LWBTCH208F102****,发动机号15G0****)推到附近一老房子后面,因该车无法驳火启动,遂将该车遗弃在路边;后游某某、毛某某又来到**镇**村**围**号门口将被害人吴某乙停放在该处的黑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车架号LWBTCG1G0E100****,发动机号WH150Q****)盗走。得手后,游某某、毛某某各骑一辆摩托车离开丰顺县。现被盗的蓝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给吴某甲;被盗的银白色豪江牌女装摩托车、黑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现未追回。因吴某丙不配合调查,其被盗摩托车未作价格鉴定。经鉴定:吴某甲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560元;吴某乙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68.4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游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游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蕉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爱岭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羁押在蕉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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