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游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游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福建省浦城县**街镇**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8日、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14时许,被告人游某甲因身上没钱,便到浦城县**街镇**村**路**号**庙,用庙中央的佛像桌上用于砍蜡烛油的柴刀将佛像旁功德香的挂锁撬开,将功德箱内的70元左右现金盗走,并将功德箱关上,随后游某甲将佛像前小碟上的6元现金也一并盗走。游某甲将盗窃所得的约76元人民币用于其日常开支所用。

2019年6月1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游某甲想盗窃一台电脑供自己使用,便窜至浦城县**道**路**号**办公楼四楼,将该楼**办公室里一台台式电脑显示器、主机、键盘、鼠标及音响拆下装入办公室中一纸箱内盗出,途经**公交车站一烟店门口时,见店门口有一辆没有锁的红色自行车,便用该自行车将盗来的电脑运至浦城汽车站,后将自行车停放在车站停车场,乘车将该电脑带回其家中。经浦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台式电脑价值294.5元人民币。

2019年6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游某甲到黄某乙中国移动手机店,看到店内柜台后面的桌上有一部金色OPPOA59手机,且店内无人,便产生了想将这部手机占为己有的想法,遂将该手机装入口袋,然后离开该手机店。后将该手机以120元卖给松溪县一手机店。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扣押笔录,浦城县第三医院住院病历,浦城县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鉴定表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黄某甲、游某乙、严某甲、徐某甲、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乙、徐某乙、严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游某甲的供述辩解;

5.浦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衢市三医司鉴所[2019]精鉴字第1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益宏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游某甲现羁押在浦城县看守所。

2.刑侦卷2册,检察卷1册及全部证据材料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