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村**组**号。因盗窃于2016年10月3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2018年8月11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8年11月9日至2018年12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游某某采取哄骗的方式获取了被害人王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09839700********)绑定的认证信息,后擅自将被害人的该邮政储蓄银行卡绑定到手机号1303099****,并绑定了支付宝(1303099****)及微信账号******(绑定1303099****手机号码),自2018年6月23日至2018年6月29日通过绑定的支付宝和微信以转账、消费等方式多次将被害人王某某上述邮政储蓄银行卡内人民币58300元盗走。
2018年7月4日,被告人游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酒店**室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等;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被害人身份证照片、转账账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被害人、证人辨认被告人、被告人辨认证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姚 颖
检察员:吴鸿瑜
检察员:谢德兴
2019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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