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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973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6251998********,汉族,中专文化,苏州**胶片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公寓**室(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邵通市永善县**镇**村**社**号)。被告人游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游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游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游某某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被告人游某某与嵇某某通过微信群搭识,7月见面后成为男女朋友。2020年7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游某某在苏州市姑苏区观前街公园附近,趁嵇某某醉酒不备之机,利用嵇某某手机上实名认证的“分期乐”贷款软件,贷款提现人民币 24500 元,其中24000 元被转入游某某微信内,部分用于个人生活消费、赌博等。

案发后,被告人游某某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9000元。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游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转账及消费记录、付款记录等书证;

2.证人耿某某、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未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责令退赔。被告人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游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作金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公寓**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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