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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024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3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岗**号。2013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4年3月2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2月22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9年9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20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6时许,被告人游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区**广场的**酒吧门口,以护送醉酒的被害人邱某某回家为由,搭乘上邱某某呼叫的滴滴出行网约车。在车上,被告人游某某趁邱某某不备将其戴在手上的一只价值人民币93600元的劳力士牌手表盗走,后在佛山市禅城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口下车离开。

2020年6月9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小区**座**房抓获被告人游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游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文忠

检察官助理:陈学东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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