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镇**号**栋**单元**室,现住**镇**房。2020年1月11日因非法拘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游某某因感情纠纷开车把前女友刘某某从安徽省阜阳市带至湖北省阳新县**镇***旁的私房内,以逼其结婚为由非法拘禁刘某某人身自由长达50个小时左右,期间游某某对刘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案发后,2020年1月11日上午11时许游某某到阳新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因感情纠纷非法拘禁他人长达50小时,且具有殴打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春林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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