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乐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游某某明知刘某某、张某某、戴某某、谢某某等人送来的野生动物系他人非法狩猎所得,而仍予以收购。2016年11月7日16时许,乐安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游某某收购的的野生动物(利用一辆“金彭”牌电动三轮车装运),当晚又在游某某经营的店里查获其收购的野生动物,共计177只。经鉴定: 177 只野生动物中,省级保护野生动物144 只,省级“三有”野生动物11 只、野生中华草龟22 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戴某某、谢某某、曾香金等的证言:3.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零六个月执行,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宋华明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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