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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游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街**号**小区**幢**梯**室,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游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建瓯市玉山镇往建瓯市区方向行驶,途经国道237线1514Km+400m建瓯小桥镇小桥村霞阳路**号门前路段时,碰撞前方从路右往路左横过道路的行人叶某某,造成被害人叶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游某某电话报警并在原地等候民警到来。同年12月5日,经建瓯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游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12月9日,被告人游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叶某某家属9万元整(保险公司另行赔付56万元整),取得叶某某家属谅解。

被告人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归案说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未注意道路两侧行人情况,在行人横过道路时未及时停车让行,造成事故的发生,致一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杨静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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